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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10年山西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009-07-06 10:59:37访问次数:信息来源: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推进《山西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蓝天碧水工程的决定》的实施,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条例》和《山西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并参照《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结合我省污染防治重点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指南,用于指导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山西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和“蓝天碧水工程”为纲领,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作用,通过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创新环境监管机制、严格环境执法、合理布局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倡导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控制环境污染,实现排污总量削减,改善重点区域和流域环境质量,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环境改善的好处,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二、支持原则

    (一)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重点”的原则,重点支持各项治理规划内的项目,支持重大、重点污染源的治理;

    (二)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分清政府和企业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面的职责,企业的污染治理主要应由企业负责,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规划、制定标准、监督管理、严格执法,创优环境,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三)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相匹配”的原则,市县的环境治理项目主要以市县投入为主,省级适当补助;

    (四)坚持“公平性、公共性、公益性、基础性”的原则,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

    (五)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专家评审、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六)坚持“规划先行、项目入库”的原则,建立省级环保项目库,不进入省级项目库的项目不支持;

    (七)专项资金的安排还要结合各市排污费收缴入库情况确定;

    三、支持重点

    “十一五”期间,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紧紧围绕山西省“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蓝天碧水”工程的实施,重点支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主要流域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以及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项目。

    (一)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1、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按照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要求和填平补齐、一次性配齐的原则,通过专项资金的补助,使其基本具有《国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环发[2002]118号)和《山西省环境监测标准化实验室建设标准》(晋政办函[2002]511号)要求的常规监测能力。专项资金仅限于支持环境监测站按标准配置的监测设备及仪器(含自动站),不包括办公用房建设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业务经费。

    2、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按照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的要求,通过专项资金的补助,使其基本达到《全国环境监督机构标准化建设标准》(环发[1999]141号)执法能力。专项资金仅限于支持环境监察机构的“装备建设”标准中一般监测设备、执法用交通工具、取证设备、通讯工具以及应急设备等配置。

    3、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项目

    对省级、11个市按照国家颁布的辐射环境监督站、环境监测站标准专项配置标准中“应急监测”仪器给予补助,使相关环保部门基本具备标准要求的应急监督监测能力。

    4、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

    对环保机构为有效防范重点污染源和敏感区域的主要风险源以及重点流域重污染隐患所配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给予补助,以此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确保环境安全。

这类项目承担单位应为县级以上环保局直属的环境监测站或监察机构。

    5、环境信息、统计、宣教能力建设项目

    依据《山西省环境信息标准化建设标准(试行)》(晋环发[2006]81号)建设环境信息传输网络、环保综合信息平台等;按照环保机构正常开展环境统计工作配置基本数据汇总审核、排污口定位等仪器、装备。依据国家《全国环境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环发[2006]37号)配置必要的设备达到国家要求。

    省级资金主要支持省级能力建设,对市、县能力建设视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同时,优先支持中央对我省环保系统能力建设的配套项目。

    (二)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危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污染防治项目,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污染源位于集中饮用水源地上游;

    2、污染源短期难以搬迁或转移;

    3、污染源排放基本达标,但仍存在较大环境风险;

    4、计划或正在对污染源实施污水回用、“零排放”或少排污染物、节水降耗、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等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支持纺织印染、食品加工及饮料制造业、医药、造纸等行业排放致毒、致畸、致突变物质,直接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污染防治项目。

    专项资金不支持水源保护区的违法项目、水源地周边垃圾填埋场建设、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单纯改变污水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等项目和水源区的种植防护林带、修堤、引水等项目。

    (三)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

    1、燃煤电厂污染防治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现有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建设,除尘设施的改造,生产废水处理及零排放等项目。

    优先支持列入《山西省“十一五”环保规划》、当地年度总量控制削减计划且削减量大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项目。

    不支持新建机组的脱硫、脱硝、大气、水治理项目以及不符合产业政策、已列入淘汰范围机组的脱硫、脱硝项目。

    2、焦化行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焦炉除尘设施、焦化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以及焦炉剩余煤气的综合利用项目。优先支持城市气源厂焦炉的污染治理。支持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

    ①符合国家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对焦化行业实施分类处置决定》中予以保留的大型焦化企业;

    ②焦炉已建成投入运行2年以上;

    ③焦炉剩余煤气的综合利用项目已经省发改委、省经委等有关部门立项或备案。

    不支持未经审批,属于关停淘汰范围的焦炉治理项目和焦炉洗脱苯、脱萘等化产品回收设施的建设等。

    3、冶金、建材等行业污染治理项目

    支持钢铁企业烧结机、炼铁炉烟气治理和无组织尘源控制,铁合金和电石企业矿热炉的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冶金、建材、耐火等企业以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目的燃煤改燃气等改变燃料结构和燃煤方式的改造项目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不支持属于关停淘汰范围的小炼铁、小电石、小铁合金、小耐火、小冶炼等的污染治理项目。

    4、化工行业污染治理项目

    支持化工企业的废水零排放项目。优先支持大型尿素、乙炔化工、焦油深加工等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和对区域、流域环境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以减少有毒、有害等危险污染物排放为目的的治理项目。

    5、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城市、县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和规划,以改善区域性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污染源有效治理为重点,通过发挥政府多种资金的整体效益,带动社会资金,采取综合性措施进行环境污染治理的项目。

    (1)城市供热、供气项目。支持拆除燃煤土小供热锅炉改集中供热和燃煤炉灶改燃气或其它清洁能源等项目,应满足如下条件:

    ①城市热源厂、气源厂经合法审批、并已建成;

    ②城市气源如为焦炉煤气,则应是省政府分类处置中合法保留的焦炉;

    ③热源、气源厂应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建成并通过验收;

    ④热源、气源厂配套的主干管网应已建成。

    不支持热源厂、气源厂的建设以及用于城市主干管网的建设。

    (2)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支持以污水回用为目的的污水深度处理、污水资源化项目;支持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优先支持“蓝天碧水工程”范围内的项目,并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①已建成、投入运营的城市污水处理厂;

    ②有稳定的可供深度处理的二级出水;

    ③有稳定的回用污水用户。

    不支持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的城市管网建设。

    (3)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如垃圾发电等。

    不支持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燃气、集中供热和污水处理、垃圾清理填埋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与污染防治无直接相关的项目。

    6、严重影响区域环境质量的重污染企业污染设施搬迁项目

    支持城市区域内对大气和水环境质量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重污染企业污染设施的搬迁,可以从根本上消除污染。不支持生产设施的建设,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重污染企业污染设施搬迁项目已经有关部门审批;

    (2)在市、县政府的推动下,已正式实施。

    (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

    1、土壤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在重点城市及流域基本农田保护区、与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保障密切相关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如“菜篮子”基地、有机食品基地等)、重点污灌区、固体废物堆放区、矿山区、典型工矿企业废弃地等,针对不同土壤污染类型(重金属、农药残留、有机污染、复合污染等),采取生物(生态)修复、植物治理、提气通风、施加抑制剂、客土、淋洗清洗等工程措施开展的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项目及生态示范区(市、县、村)的创建项目等。

    2、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和综合利用优先的原则,以固液分离、综合治理、粪污处理利用等工程措施为主,提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水排放达标率和粪便资源化率,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的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

    支持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国家先进污染治理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名录》和我省鼓励发展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支持具有高新技术含量、具有科技示范意义的资源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对区域、行业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循环经济项目,对污染治理有显著促进作用的环保产品、环保产业项目等。

    不支持纯科研项目、不具备推广应用条件的项目和单纯处理废物为目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六)其他项目

    1、财政部、环保总局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或配套资金,如与推进排污权有偿取得和SO2交易试点的相关项目等。

    2、省财政、环保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要求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四、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拨款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三种方式。鼓励并优先支持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申请方式的项目。

    1、环保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采用拨款补助方式。其他类型项目采取拨款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方式。

    2、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不超过二年,贷款贴息范围为项目实施期内发生或支付的全部或部分贷款利息。贴息时限为上年6月30日至本年6月30日。贷款仅限于污染防治项目的建设资金贷款。

    3、申请以奖代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项目已完工,但不包括2005年底以前已完工项目。

    ②有关设施(含环保设施)稳定运行且经省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③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省财政、环保部门凭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对项目给予不超过20%的项目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环境污染的治理。

    4、对煤炭行业的污染治理项目资金由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和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保证金解决。省财政的环保专项资金不重复支持。

    5、对焦化行业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由市、县留用的80%焦炭生产排污费解决,同时还可申请中央环保资金支持。

    6、对城市供热、供气、垃圾处理项目,严重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重污染企业污染设施搬迁项目以及限期治理项目,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

    五、项目要求

    (一)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有利于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量、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2、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结构合理,资金来源多元化,并已落实不少于项目总投50%的资金,已实施或已具备实施的条件;

    3、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4、项目承担单位(如是排污单位)近三年无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和恶意偷排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5、项目责任主体为企业的,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责任主体已灭失或以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6、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是引导性资金;申请资金额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30%;

    7、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不能同时申请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和拨款补助;

    8、项目已列入省、市相关环保规划。

    (二)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

    2、属于新改扩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即“三同时”项目或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

    3、申请贷款贴息但贷款为流动资金或其他与治污无关的项目;

    4、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外没有其他资金来源和以前年度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已支持但尚未验收的项目;

    5、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工程的汇总打捆项目;

    6、单纯扩大产品生产能力的技改项目;

    7、省财政和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不支持项目。

    六、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每个项目的《山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附表3)、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

    1、山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需要同级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2、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对于申请环境监测、监察标准化能力建设项目的,应介绍当地基本概况、环保机构基本情况、目前环境监测和监察基本能力现状、与国家和省建设标准和需求之间的差距,以及申请理由、使用方向和详细的经费预算(如购置设备的具体名称、型号和单价)。设备配置方案应按照建设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进行编制。有相应省级建设标准的,也可将省级建设标准作为附件参考。对于项目单位曾经获得中央资金支持的环境监测和监察能力建设项目,需做单独说明。

    对于申请环境应急监测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项目的,应介绍本城市产业基本情况、重大环境污染风险源类别、数量、分布和主要污染物;现有应急监测仪器及自动监测装备详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及主要内容;申请理由、资金使用方向和详细的经费预算。

    3、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相应环保监测站、监察机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批复件;我省规定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等;省、市加强环境监测、监察等能力建设的规划、要求、实施方案、决定等文件;其它资金来源落实的证明材料。

    (二)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材料和必要的辅助材料。

    1、项目基本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山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附表2)或《山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报表》(附表4)。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山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必须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方可生效。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报告内容深度要符合《山西省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导则》的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专指项目承担单位的污染防治项目,不能用产品技术改造或生产项目的环境保护篇章代替;申报项目中的建设内容必须与可研报告内容一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应附批复复印件。

    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不予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间超过3年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4)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材料要求。必须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利息结算清单以及由贷款银行审核后盖章的《山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报表》(附表4)。

    (5)申请拨款补助项目的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地方财政承诺给予财政资金(包括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需附资金承诺函或预算安排文件;已获银行贷款的,需附银行贷款合同;尚未办理贷款手续的,需附银行贷款意向证明;企业自筹的,需由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相关资金证明,并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任何无公章的资信证明将视为无效证明。

    2、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项目承担单位也可附加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补充材料:如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事业单位上年度决算报表;列入国家、省、市环保规划、计划的有关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产品照片、清洁生产审计报告、银行信用证明、项目或技术评估意见、初步设计材料等。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1、项目申报材料需满足(二)中所列的材料申报要求。

    2、项目申报材料还应介绍项目的技术基础,包括技术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本技术领域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该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作用和推广前景;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情况;技术成果的技术或工艺特点、技术经济指标、成熟程度及适用条件;项目详细经费预算、来源及落实情况。

    3、附件须提供证明技术先进、具有良好推广应用效果的相关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七、项目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申报程序。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原则。中央、省、市级单位通过所在市财政、环保部门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县级单位应通过所在县(区、市)的财政、环保部门逐级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各级财政、环保部门应认真审核,在《山西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项目报送具体要求。

    1、市级财政、环保部门申报的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及《山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附表1);附件为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各项目申报材料需与汇总表顺序相对应。

    2、所有申报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同时提交纸质和电子版(仅对表格要求)两种形式,一式二份,一份报送省财政厅、一份报送省环保局。各申报单位应将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一次报送齐全,之后不应追加或修改,逾期将不再受理任何申报材料。

    3、各市级财政、环保部门应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和筛选,择优上报,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该项目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应严格按照年度通知所规定的项目个数、申报时间等有关要求申报项目。对超过规定的项目和逾期申报的,将视同无效申报,不予形式审查。

    八、其他注意事项

    (一)每个项目申报材料装订顺序为《山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附表2)、《山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附表3)、《山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附表4)、项目基本材料、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每个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装订整齐、结实耐用。材料装订成册后应在书脊上标明项目名称。

    (二)表内各项要求全部填写,不得留有空白,若没有该项内容,则填“无”。附表2中“申请支持方式和金额”一栏拨款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三者选一,不得同时申请。基本信息表、数据盘、汇总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相关内容必须统一,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名称、项目总投资、申请资金等内容应一致,有关技术、工艺、规模等内容应相互吻合,并能反映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单位同级环保部门对缴纳排污费情况要写明应缴数和实缴数。

    九、项目评审、实施及管理

    (一)评审程序

    1、形式审查:对于申请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环保局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形式审查,逐一列明形式审查意见。

    2、技术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联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技术评审论证,按照项目类型进行分类并根据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排序,纳入项目库管理。

    (二)项目预算的下达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根据排污费收缴状况,联合下达项目预算。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实施

    项目单位收到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尽快组织项目实施。污染治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要与其他资金统筹安排,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不得将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捐赠以及购买交通工具等消费性支出和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

    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对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并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及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竣工验收。

    各市、县财政和环保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中央级、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报送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分级次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各项目的实施情况及取得的成效等报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书面材料和电子版)。

    根据有关规定,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资金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或财政部门依据职权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并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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