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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充分体现建设项目审批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审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市环保局审批,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应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相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审查机构。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小组(以下简称“审查小组”)承担。审查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组成。
组 长:分管局领导
副组长:开发监督与自然保护科科长
成 员:办公室、法制宣教科、规划与财务科、开发监督与自然保护科、污染控制与科技科、辐射安全管理站的负责人。
开发监督与自然保护科负责审查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要职责。审查重大或处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型的“两高一资”项目,无环境容量、区域环境质量严重超标的项目,以及涉及饮用水水源和重大生态破坏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报告和审批意见。
第七条 审批形式。(一)对于污染相对较轻、处于非敏感地区的建设项目,由项目管理人员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定审批意见,经开发监督与自然保护科内审后,按规定报批。(二)对于重大或处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发展规划,则由项目管理人员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定审批意见,经开发监督与自然保护科内审后,提交审查小组,审查小组召开会议,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小组办公室进行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按规定报批。
第八条 审批时限。自收到环评文件报批稿和相关材料后,即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5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章 审查内容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的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的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七)绝大多数公众是否支持项目建设。
(八)项目存在的环境风险是否可接受。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
(一)建设单位须向市环保局提交正式申请,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稿,建设项目还需附送环保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意见。建设单位对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根据审查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分管局领导和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审申请批办后,由项目管理人员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预审。对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管理要求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及评价单位,对不满足受理条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及时退回。
(三)项目所在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书面审查意见。
(四)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存在严重意见分歧的项目,可以举行听证会,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居民和专家的意见,听证会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办公室组织。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
(一)建设单位须提交书面报批申请,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稿、专家审查意见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一并报送审批大厅。
(二)审批大厅应及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转交项目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拟定审批和审查意见。项目管理人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及审批原则,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专家审查意见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拟定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 审定审批和审查意见。视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审批形式和审批时限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意见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环评文件的批复。(一)对符合审批要求的项目和规划出具同意批复意见和审查意见。(二)对不予批准的项目出具书面否定意见。
第十六条 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阳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